邢伟华律师亲办案例
公有住房售后合同上没有同住人女儿的签字。父亲认为当时已协商一致,女儿认为父亲故意隐瞒。
来源:邢伟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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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老李与小李是父女关系,在八十年代的时候因私房拆迁,取得了两套使用权房,承租人均为老李,后在2000年的时候,在全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由老李一个人买下了房屋产权,之后,在女儿出嫁之后,老李又分别在2003年和2011年将两套出卖,2014年女儿小李声称2000年购买房屋时曾说好将其名字一并写上,但老李却隐瞒小李将两套使用权房屋均登记在老李一人名下,同时又偷偷将两套房屋出卖,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,向法院提起诉讼,所以要求老李赔偿。由于当时物业公司的工作失误,在公有住房的售后公司中,只有老李一人签字,并无同住人的签字,最终导致一审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,要求老李赔偿小李房屋折价款共计300余万元。
后老李与邢伟华律师联系,并表达了想要上诉的意愿,在了解事实情况后,作出了初步分析,认为本案确实存在疑点,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小李是否明知房屋的登记情况包括房屋出卖情况,从2000年买下房屋到现在已经十几年,而从第一套房屋出卖到现在也有十一年,而女儿却说到现在刚刚知道,显然不符合常理,在我方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确实是与小李协商过的情况下,只能从是否符合常理作为突破口,以求说服法官。后在二审中,我方以此理由,充分表述出了,本案中的许多不合理之处,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,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法院观点:
本院认为,老李于2000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,此时的购房政策与“94方案”已无关系。产权登记有公示、公信效力,涉案房屋登记在老李一人名下,老李将房屋出售,系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。虽然本案中的“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”中没有小李的签字,但是小李曾经为涉案房屋支付过公积金3,000元,如果按小李的说法,其是听信了老李承诺房屋有小李的份额情况下才支付房款,则其在支付款项后理应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,及时维护自身权利。但是从事实情况看,无证据证明小李曾就份额问题与老李交涉,甚至在2010年结婚后将户口从涉案房屋中迁出时也未提出异议。小李称其直至2014年7月才了解到房屋的真实情况,显然有悖常理。由此可见,小李对房屋登记于老李名下应当是明知的。现小李以老李出售涉案房屋侵害其利益为由,要求老李对其进行赔偿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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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邢伟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9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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