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4方案购买的售后房遗产继承案
来源:邢伟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8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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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:当事人付某其母与其继父共同分到一套使用权房,并于1995年按94方案购买下,产权为人其母,购买时其继父已订居美国并已注册了国内户籍,其继父去世时留下遗嘱,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自己的亲生女儿张某。后其女儿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按94方案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。但我们认为房屋购买时原告生父户口已经注册,不能作为同住人,该房屋应该由付某与其生母各二分之一。原告的生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,只能享受四分之一的房屋产权。
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生父不能认定为当时的同住人,应按房屋四分之一进行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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